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关于在北京辖区开展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京证监发[2005]4号

  北京辖区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异地在京证券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异地在京期货营业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各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并正式公布的实际情况,从11月底前开始,北京辖区各相关单位要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抓住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普及教育这个重点,进一步增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总体思路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强化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异地在京证券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异地在京期货营业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各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依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自觉性。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地区投资者的教育,使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熟悉证券市场规则,了解与证券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增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四、普法对象

  辖区相关单位从业人员、证券市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的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五、时间安排

  11月底至12月中旬,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

六、主要内容

  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有利时机,结合学习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的实际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强化教育,组织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责任意识以及诚信自律、依法参与市场活动的自觉性,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重点要宣传《公司法》《证券法》新修订的内容及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意义。

七、活动形式

  1、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北京证监局安排的专家法律讲座、《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竞赛等活动(相关通知另发)。

  2、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辖区各相关单位应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栏,专栏应包括本通知全文、新的《公司法》《证券法》文本及其他法治宣传内容。北京证监局将通过北京上市公司协会(www.lcab.com.cn)、北京证券业协会(www.sabbj.org)、北京期货商会(www.bjqh.org)网站传达重要会议或配套文件精神、专家讲座视频或音频文件等,请相关单位注意通知本单位人员学习。

  3、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利用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展板、开辟法制宣传咨询台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在办公或营业场所内外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具体形式可包括:(1)制作宣传条幅,组织印刷《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重要法规以及业务创新、证券市场改革新举措等内容的宣传手册,分发给广大投资者;(2)采取法制宣传咨询的形式,由业务人员认真回答投资者提出的涉及交易规则、上市规则等各类法律问题;(3)组织面向投资者的法律讲座,聘请法律专家介绍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分析目前市场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等等。

  4、新《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对证券市场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两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按照我局部署,以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两方面为主线,积极行动起来,把学习和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八、其他要求

  各相关单位可将此次法制宣传活动的工作成效、鲜活事例、先进人物、调查报告、有关活动照片等,于12月底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仲晖林、刘静
联系电话:88088033、88088082
传真:88088012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 
200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