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印发两文件强化安全管理

        本报讯 记者王一冰报道:8月30日,记者从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获悉,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针对现阶段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集团公司印发实施《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和《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今年以来,在集团公司党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单位共同努力,集团公司继续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火灾爆炸事故得到一定遏制。但直接作业环节(承包商管理)、硫化氢(有毒气体)泄漏、火灾爆炸仍是中国石化最大的3类风险。为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和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贯彻集团公司HSSE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要求,6月11日,集团公司印发《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并针对十条措施下发相关释义通知,进一步强调针对承包商及直接作业环节管控的10个方面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检维修作业业主方负责人未明确、施工方案未审批、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的,不得施工。

        无业主人员带领,承包商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厂区;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得施工。

        承包商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带班、现场未成立作业班组(岗组)的,不得施工。

        检维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编制,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业主方技术人员组织。

        特殊作业的安全视频监控信号必须传输至监控中心,实施实时监控,对违章行为做到实时纠正。

        实施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合法分包承诺及业主开工前分包合法性确认,日常检维修和保运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

        实施承包商全员实名制管理。诚信记录不合格、技能未经验证合格的人员(包括监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商(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自有人员,主要工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特级用火、一级起重、IV级高处作业、情况复杂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业主方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带班,并由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监护。

        业主单位安全督查大队必须按计划做实作业现场巡检和违章查处,并赋予其现场处罚权和停工权。

        实施甲方(业主、总包方)人员积分考核、承包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双积分考核。对扣分达到一定积分的甲方人员采取下岗、停职、取消资格、解除劳工合同等处罚,对扣分达到一定积分的承包商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严重违章的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清退。发生一般A级事故的分包商给予限制投标18~36个月处罚;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A级事故或者2年连续发生事故的承包商,按较大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清退出中国石化市场。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全员安全履职能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8月7日,集团公司印发《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用记分评分方式促进提升从领导到职工的全员安全履职能力,采用12分记分制。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石化报
2019-09-02